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9-19 12:08: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财务收支行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机关本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统筹指导局所属单位相关工作。

第三条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四条局机关财务人员由办公室管理,现金、记账岗位实行职务分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编制。局机关财务人员要根据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各处室配合,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由局长办公会审议。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由各单位据实编制,并报局机关财务人员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实行预算单列。财务人员在接到省财政厅预算、决算批复2日内批转至局属各事业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财政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预算追加。各处室提出预算追加申请,由办公室统一报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七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承办处室需对业务开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业务发生后,要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一)经费支出申请。处室经办人依据本处室业务内容在可执行预算指标范围内填写审批单据,由处室负责人审核。

(二)归口部门审核。经费支出审批原则是各项支出(差旅、培训、会议、招待、政府采购、固定资产购置、汽车修理等)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在报销时附上相应的事前审批单据。

(三)属正常的工资、补助、社保、住房公积金支出,由人

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计算后,加盖部门印章书面通知办公室财务人员办理,不再履行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手续。

(四)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办公室按照规定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再履行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手续。

(五)其他预算内日常公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为: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财务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单笔支出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支出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单笔支出在5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出事项,由财务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销。

(六)对单笔支出在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或特别事项的支出,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支付。

(七)对单笔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或特别事项的支出,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支付。

第八条结算规定。能够转账的支出项目和公务卡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一律采用转账支付;不具备转账条件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小额支出项目,可以报销现金;公务卡启用后,办公室一般不予办理个人因公借款(包括现金和支票)事宜。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执行,实行预算管理。机关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承办。要求对方单位发函或传真,承办处室报局有关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一般公务接待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接待结束后,由经办人签名,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报销,并须随附接待对象公函、分管局领导批示、接待费用清单和发票等。

第十条会议费管理。会议费按照《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号)规定执行,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上限为二类会议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360元/人/天;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文件资料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制度,报销时须提供分管局领导关于会议的批示、会议通知、向定点场所索取的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及发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运维费用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前,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报“维修申请单”,维修费用预计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到指定地点维修和保养;维修费用预计在5千元以上的由车辆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的公务行驶里程核定加油量。

第十二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因公出国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2号)执行,人事处负责对公费出国归口管理,有出国计划的,实行预算先行审核制,提前申报出国经费预算。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供作为原始凭据:

(一)省委、省政府或上级部门安排的与我局业务有关的出国考察、学习通知;

(二)局主要领导就公费出国事项的批示;

(三)外事、财政部门批准的出国审批手续;

(四)财政部门批准的出国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差旅费管理。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山西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标准。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处室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如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出行的,需要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差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购买机票应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 或公务行APP购买,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若在电商平台或其他非公务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时,报销时应提供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以及电商网点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

(四)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该费用,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领市内交通补助。

(五)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培训和会议期间的费用统一开支,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务组未统一安排食宿的需提供会务组证明。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费用按规定报销。

(六)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出差审批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通知、领导批示、住宿费、培训费发票及公务卡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培训费管理。培训费按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规定执行。实行预算管理,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开支标准上限400元/人/天,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结算费用时,须提供分管领导批示、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费用结算发票及明细。

第十五条师资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标准为(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培训结束后,经办处室办理结算手续,需附请示报告卡,劳务费发放表等。

第十六条采购支出管理。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资金支付结算时,提供与所发生业务相一致的合同、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票以及有关资料,作为财务审核和支付的凭据。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需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财务报销凭证应当合法、合规。

(一)所有票据必须合法合规,收据(财政票据除外)、白条和罚款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原始票据粘贴时应将需要粘贴的同类票据(如车票类、过路费类)集中在一起进行粘贴,粘贴在一张纸上的票据统一按上下、左右起止的顺序均匀粘贴,确保粘贴后平整、整齐、易于翻阅、审核及装订保存。

(三)票据粘贴单附在经费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后,在经费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上用碳素笔填写费用项目、金额、附单据张数、经办人签字,要求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四)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报销单据,财务有权退回。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现金的收入、支出由专人负责。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同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按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收入现金要按期(有条件应当日)存入银行,不准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现。

第十九条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公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账,财务人员要及时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清理。 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不许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第二十条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财务要编制并汇总下属事业单位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部门决算的编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格式编制机关部门决算并汇总下属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会计档案应由专人保存,在财务保存一年后,编制交接清单,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发生工作调整或调动等事项,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办公室负责人监交;办公室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局分管领导监交。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的复制、借阅要填写审批单,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