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等属性。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具体包括:机构简介、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领导成员及分工等内容; (二)工作信息。局及所属单位工作相关新闻报道,局发布的通告公告类文件,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 (三)人事信息。局招考、补员和录用以及人事任免相关情况; (四)财务信息。局财政预决算信息等; (五)互动回应。门户网站在线留言互动答复; (六)信息公示。省政务服务大厅办件结果公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公示; (七)其他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在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也可通过“三晋通”微信公众号、“三晋通”APP、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广播、报纸、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务改革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政务改革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收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公开与送达方式等。 (二)受理审查。政务改革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对申请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可申请公开范畴; 2.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特征等是否明确(含委托申请手续是否完整); 3.是否属于本局办理; 4.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5.是否属于已主动公开的信息; 6.是否属于工商等特殊信息; 7.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是否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三)补正。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四)征求意见。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五)提出办理意见。根据审查情况,政务改革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办理意见。 (六)做出决定。同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应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属于重复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工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报批。做出的依申请公开处理决定报政务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核签批。报批件应当包含:请示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等信息。 (八)送达。答复意见及时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送达。 (九)归档。按照“一申请件一档”的要求,把办理过程中的所有基础资料(包括申请表、批办单、答复书及附件、送达回执、电话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同一申请人向多个部门提出相似申请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应与相关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真实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形成统一答复意见后再行答复。 第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一)信息制作或保存处室、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信息内容对拟公开信息初审把关,填写保密审查单,提交局办公室复审。 (二)办公室复审后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或启动特殊程序建议,签署“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不公开”的应当注明依据和理由。 (三)办公室复审提出启动特殊程序的政府信息,由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承办。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报省委保密部门确定;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四章 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解读回应 第十四条 组建以各处室业务骨干参加的政策解读专业队伍,政策解读应当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公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第十六条 以“谁起草、谁解读”为原则,由起草处室在文件出台的同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文件由多处室联合起草的,由牵头处室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处室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政策解读形式包括领导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解读等。 第十八条 局政务舆情回应由局机关党委牵头负责,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回应的内容由局机关党委统一把关,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九条 局机关党委应落实专人监测以下政务舆情: (一)涉及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决定事项的舆情信息;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 (三)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我局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 第二十条 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并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 (一)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 (二)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情况要对外公布; (三)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四)错误看法,应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 (五)虚假和不实信息,应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应力争在3小时内、最迟不超过5小时发布权威信息,由局新闻发言人牵头,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由办公室牵头,根据考核方案具体制定。局办公室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经常性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局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政务公开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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