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16 09:27:05

晋政服〔2020〕17号

  

 

中心各处,各进驻审批部门: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2020年9月3日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事项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提升省政务服务大厅内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结合大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内基于一体化平台办理的依申请六类(许可、确认、给付、奖励、裁决、其他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包括对进驻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增减、调整、审核、发布、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在省政务大厅内基于一体化平台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进出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在省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使用专网审批的部门应主动与一体化平台进行对接,做到即时推送,实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工作:

1.进驻省政务大厅审批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窗口在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业务审批,按照职责协调并承办有关平台事项要素的调整、修改、咨询答复等工作;

2.省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负责承办一体化平台的监督检查、一般要素变更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一体化平台进行维护管理,统计分析平台各项数据,承办平台上信息发布、有关要素录入和变更等工作,负责联络平台技术支持部门,及时对平台发现问题进行维修,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一体化平台发布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大厅一体化平台相应行政审批事项:

1.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失效的;

2.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3.下放至市级及以下管理层级的;

4.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5.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加大厅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事项:

1.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要求需省级承接的;

3. 其他应予增加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大厅一体化平台相应行政审批事项:

1.设定依据调整需变更的;

2.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类型、层级等基本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3.因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

4.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对在一体化平台已发布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如因取消、新增、下放、划转等)及其名称、依据、类别调整,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从省政务大厅撤出事项,各窗口主管部门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进驻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行政类别、行使层级调整的窗口主管部门向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调整申请,附相关依据材料,并对调整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交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调整。省政务服务中心收到调整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要素的调整,必要时进行公示,调整完成后反馈进驻的申请单位。

第八条  对在一体化平台已发布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第七条规定外的其他要素进行调整,由各进驻审批部门根据分配权限在平台自行申请调整,并同时向省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处提交《省政务大厅事项一般要素动态调整申报表》。经省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处备案后,交信息网络处完成发布。事项承诺时限、申请材料、办事条件等关系群众办件方便度的要素原则上只减不增 ,网办深度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九条  在办件过程中,一体化平台自动生成的有关信息,如警告信息、逾期信息、特殊程序信息、短信提示信息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删除、更改,确需调整的,报省政务中心,由相关处室根据情况分类核实或报审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在办件过程中,一般办件信息调整根据平台操作人员权限自行进行,由于操作重大失误或政策调整等因素确需通过后台增、减、调整有关办件及其信息的,由各进驻审批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附依据报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处,行政审批服务处核实后交中心信息网络处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省政务大厅涉及一体化平台管理、操作的所有人员和单位应做好平台数据保密工作,除公开发布的信息外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系统内申请人信息、过程性数据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在一体化平台运行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纳入当季度考核,情节严重涉嫌违纪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移交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驻局纪检监察组处理。

1.事项应当在一体化平台运行,而未在平台上运行的;

2.事项已经取消、下放,但仍在平台运行的;

3.未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办理时限要求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有关事项,被有关部门通报、约谈的;

4.未经允许擅自通过后台修改办件信息、逾期信息等重要信息的;

5.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平台非对外公开信息,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一体化平台帐号、密码或其他信息,人为造成平台系统被非法登录入侵、信息被非法篡改、删除或者泄露的。

第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平台发布信息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